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京01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松。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吉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实际经营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路八维研修学院5号楼。
上诉人刘松因与被上诉人惠吉阳、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瓜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京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松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刘松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惠吉阳、瓜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惠吉阳、瓜子公司在车辆过户次数及车辆实际状况属于重大事故车上存在欺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津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惠吉阳、瓜子公司的行为属于欺诈,且该判决书已经生效,一审法院没有采纳是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二、刘松为诉讼请求已经提供了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惠吉阳辩称,请求驳回刘松上诉请求。
瓜子公司辩称,请求驳回刘松上诉请求。
刘松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撤销刘松与惠吉阳、瓜子公司于年4月22日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2.惠吉阳立即向刘松退还购车款元及利息(以上述购车款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惠吉阳、瓜子公司连带向刘松赔偿购车款三倍的赔偿金元;4.惠吉阳、瓜子公司连带向刘松赔偿过户提档费元、汽油费元、误工费元、去时路费元、返回时高速费元,共计元。5.瓜子公司立即退还刘松缴纳的服务费元;6.诉讼费用由惠吉阳、瓜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年4月22日,刘松(甲方、买受人)、惠吉阳(乙方、出卖人)与瓜子公司(丙方、居间人)通过网络签约方式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一份,合同主要内容约定:鉴于甲方具有通过丙方运营的瓜子二手车直卖网平台(下称“丙方平台”)购买乙方所有的机动车的意愿,且乙方同意出售给甲方,故三方签订本合同。第一条、车辆概况。车主:惠吉阳;品牌、车系、车型:日产天籁款2.0LXL智享版。车辆状况:参考附件《车辆检测报告》,此报告仅为检测当日车辆状况,且仅供甲乙双方参考,丙方不对此报告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任何承诺、担保及承担任何责任。甲乙双方交易车辆情况以甲乙双方实际确认为准。乙方承诺并保证交易车辆不存在本条款认定标准下的重大事故车、火烧车、水浸车等情形。第二条、车辆价款、服务费、保证金的支付。车辆价款为元,由甲乙双方直接交付。丙方基于本合同约定,为甲乙双方车辆买卖事宜提供居间服务,……服务费金额元,甲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全额支付。甲方须于年4月24日前向乙方支付保证金元……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须于年4月25日之前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并将过户发票、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等复印件交予丙方备案,否则自前述过户期限届满之日即开始起算14日退车期限。甲乙双方确认并知晓,交易车辆所有信息以实际交易车辆、本合同及附件载明信息为准,丙方网站展示的交易车辆信息仅作参考,不具有任何约束力。第三条、退车服务。交易车辆自过户之日起或车辆交由甲方使用之日起(以在前日期计)14日内(含第14日),甲方因自身原因,且交易车辆同时符合本条款全部条件的,在向丙方支付车辆使用费及折旧费用(本合同交易价款的8%)后,可申请退车。合同的附件包括:《车辆检测报告》、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等。合同中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瓜子公司的网上平台展示了涉案车辆的《质量检测合格证》,载明:经检测,该车骨架完好,排除事故车、火烧、水泡等特殊车况。发动机舱内部机械部件正常,无拆卸渗漏痕迹。外观有轻微漆面修复,钣金修复,剐蹭划痕,后备箱围板褶皱整形,右C柱钣金整形痕迹,左前翼子板更换,右前翼子板钣金,内饰干净整洁,车辆启动正常无抖动。排放标准以车管所底档为准。车主自述过户一次,详见以登记证为准。车辆《检测报告》显示事故排查、修复需要一定成本,可能对车辆性能造成影响;排除重大事故;车辆右C柱轻微钣金(车辆主结构,不会对车辆性能产生严重影响,修复需要一定成本);转向柱轻微碰撞:车辆加固部件,修复后对车辆行驶安全影响不大;右侧驾驶舱地板:车辆加固部件,修复后对车辆行驶安全影响不大;后围板:轻微钣金(车辆主结构,不会对车辆性能产生严重影响,修复需要一定成本);易耗损部件:车辆耗损部件,保养修复后可保障车辆各方面性能及行驶安全。
年4月22日,刘松向瓜子公司支付服务费元。年4月24日,刘松至瓜子公司位于山东省日照市的经营网点看车,刘松、惠吉阳、瓜子公司工作人员一起至某汽车维修改装店对车辆进行了检测,并对车辆进行了试驾。同日,刘松向惠吉阳转账支付购车款元,双方办理了车辆过户登记,惠吉阳向刘松交付了车辆注册登记证及车辆。涉案车辆登记证显示,该车辆系由案外人谢某转让给王某,由王某转让给惠吉阳,最后由惠吉阳转让给刘松。
一审庭审中,惠吉阳提交了刘松与瓜子公司业务员范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