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9日讯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2份民事判决书显示,人人车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人车公司”)起诉被告车好多旧机动车经纪(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好多公司”)和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车好多公司实施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对作为主要竞争者的人人车公司的称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及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搜狐公司系空间服务提供者,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删除了涉案广告,并且披露了上传涉案广告的网络用户信息,故搜狐公司不应当侵权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车好多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本案虚假宣传行为在其 车好多公司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京民初号民事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车好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京民初号)显示,原告人人车公司诉被告车好多公司、搜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人人车公司与车好多公司目前系“C2C”二手车交易平台领域中主要的两家同类业务经营者。车好多公司系瓜子二手车直卖网( 瓜子二手车直卖网官方网站“关于我们”栏目中首行用黑体大字显示“瓜子二手车直卖网创办1年成交量遥遥领先”宣传语。瓜子二手车直卖网官方微博账号简介中介绍“瓜子二手车直卖网目前已成长为中国最大的二手车直卖平台”,并在微博中最早于年9月8日发布的涉案广告使用了“创办1年,成交量遥遥领先”广告语。
瓜子二手车APP(3.3.1.0版本)应用详情中显示软件有万次安装并使用了“全国成交量遥遥领先”宣传语,瓜子二手车APP中“关于瓜子”介绍中使用了“创办1年成交量遥遥领先”宣传语。此外该APP首页推荐内容中使用了“瓜子二手车直卖网成交量遥遥领先”宣传语,在品牌形象代言人孙红雷海报内容中使用了“创办一年成交量遥遥领先”广告语,在卖车指南中使用了“成交量遥遥领先”的介绍内容。
优酷平台、百度视频平台、爱奇艺平台、腾讯视频平台、bilibili网站平台、搜狐视频平台上播放的广告均使用了类似“成交量遥遥领先”“成交量就已遥遥领先”的广告语。楼梯广告、电梯广告、车站广告、地铁广告、地铁广告、公交车身广告等媒介中投放的瓜子二手车直卖网广告中使用了“成交量遥遥领先”“成交量全国领先”等广告宣传语。
搜狐公司在收到本案起诉材料之后,立即删除了涉案广告视频,并向法院披露了上传网络用户的相关后台信息。该信息显示,网络昵称为“小尾巴翻译官”的网络用户于年9月8日上传了涉案视频,标题为《瓜子二手车宣布启用孙红雷为新代言人新广告片震撼上线》,该网络用户注册时间为年8月20日,用户ID号为×××,绑定手机号为XXXX****,用户身份证信息显示姓名为王琳,身份证号为×××,用户标签为“自媒体”。
法院认为:车好多公司系瓜子二手车直卖网的的主办单位、 通过对车好多公司相关广告宣传语的分析,法院认为,在没有权威机构对C2C模式二手车交易量发布全国全行业全样本的成交量统计数据的情况下,针对“成交量”这一关键的可计量客观数据的事实陈述,车好多公司在广告宣传语中笼统地宣称其成交量“全国领先”“全国遥遥领先”“遥遥领先”的排名位次及领先幅度,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已经构成虚假宣传。广告法明文禁止广告中使用“最高级”用语,车好多公司在广告宣传语中称其为“中国最大的二手车直卖平台”缺乏事实依据,构成虚假宣传。
本案中,车好多公司提交的该《证明》不能作为其使用前述广告用语的充分证据,而且提交的第三方调查报告并非直接证明该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相应时段的全样本统计成交量,这些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其使用此类宣传用语具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即该公司并未达到对本证完成举证责任的最低证明标准,故车好多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车好多公司为推广其二手车直卖服务,向市场投放的诉争宣传广告信息目前尚无相应的统计依据或准确全面的统计依据,却虚构了数据来源于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的统计结果,容易使不明真相的用户基于对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的公信力或权威性的信任,产生瓜子二手车直卖网已经获得了行业第一且大幅度领先其他竞争经营者的绝对竞争优势的误导。而且“遥遥领先”、“全国领先”这样特定的笼统而简短的广告语及“中国最大”的最高级广告用语,在大规模、持续性的广告宣传中,容易在传播印象上使用户与特定品牌产生划等号式的直接关联,从而强化这种误导。况且涉案广告的表述方式具有行业比较性质,属于对行业内其他市场主体的市场地位的贬低,不当抬高自己的市场地位,从而获得不正当的交易机会及竞争优势,破坏了竞争秩序,故车好多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鉴于C2C模式中二手车交易平台以人人车公司和车好多公司为主要竞争经营者,这不同于存在众多竞争者的市场竞争状态,二者是直接的利益相关者,车好多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对人人车公司会产生损害的直接相关性和主要针对性。因此,车好多公司实施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该虚假宣传行为对作为C2C模式中主要竞争者的人人车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及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鉴于搜狐公司在本案中系空间服务提供者,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删除了涉案广告,并且披露了上传涉案广告的网络用户信息,故搜狐公司不应当侵权责任。
就停止侵权的情况,法院依据人人车公司申请,根据庭前听证的情况,依法裁定车好多公司暂停涉案广告语的使用,故在法院认定涉案广告语构成侵权的情况下,法院对人人车公司要求车好多公司就涉案广告语停止侵权的请求予以确认。此外,裁定以外人人车公司另行主张的涉案广告语,法院已认定构成侵权,故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侵权责任。
鉴于搜狐公司接到起诉材料后已经删除了其平台播放的涉案广告,且法院认定其并不构成侵权,故法院不再判令其承担停止侵权的侵权责任。
至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法院根据广告语的传播情况依法判定消除影响的方式与范围。关于损害赔偿数额一节,因原被告均未向法院提交遭受损失或非法获利的相应证据,故法院依据本案的相关情况予以判定,考虑到车好多公司在C2C模式二手车交易领域市场体量、市场收益及市场影响力较大,其具有较高的经济赔偿能力,涉案侵权广告投放量巨大,传播范围及时间长;车好多公司在央视广告、主要视频网站、公交站、地铁站、地铁站牌、电梯、楼宇大厦等多个平台和场所进行了广泛传播投放,而且从年至本案庭审期间持续传播;车好多公司具有侵权恶意,而且存在法院作出暂停涉案广告传播禁令仍未停止的严重情节,根据证据显示,车好多公司在法院作出前述禁令后仍在百度视频及部分招聘平台中使用部分涉案广告语进行持续宣传,主观恶意明显,使侵权损害持续扩大,同时其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定的行为有损司法权威,应当加大对其侵权行为的制裁力度。
鉴于车好多公司的侵权行为处于持续状态,跨越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年修订)的生效时间,而年修正该法时对涉及虚假宣传及民事责任的条款并未做出修正,仍应适用未做修正的法律条款。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年修正)第八条、第十七条,《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车好多旧机动车经纪(北京)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车好多旧机动车经纪(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本案虚假宣传行为在其 三、被告车好多旧机动车经纪(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人人车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万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人人车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车好多旧机动车经纪(北京)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18万元,由原告北京人人车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负担40万元,已交纳;由被告车好多旧机动车经纪(北京)有限公司负担14.18万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京73民终号)显示,上诉人车好多旧机动车经纪(北京)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人人车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因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京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
车好多公司的上诉请求是:1、判令撤销原审判决;2、改判驳回人人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人人车公司、搜狐公司均服从原审判决,未上诉。
车好多公司在二审中补充提交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三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等39份证据。人人车公司与新浪公司未提交新证据。法院经审理后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基本相同。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于年1月1日施行,鉴于涉案被控侵权行为已持续至该法实施之后,故对本案的审理应适用年反不正当竞争法。
鉴于车好多公司与被上诉人人人车公司系二手车行业的同业竞争者,故针对人人车公司的指控,车好多公司应就此承担相应的举证义务。在车好多公司不能提供合理来源的情况下,涉案广告语使相关公众凭借其日常生活经验、一般注意力、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得出车好多公司在二手车市场成交量排名第一的结论,显系受误解,车好多公司的行为因此构成虚假宣传。
对于车好多公司辩称在视频网站中播放的涉案广告与其无关的理由,虽然广告系他人投放,但显为商业宣传行为,并需要支付广告费用,如果投放人与车好多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却均发布宣传车好多公司的同一广告,原因存疑,又基于当前普遍存在经营者以他人名义在视频网站投放相同广告以增加循环播放频率的情况,推定上述行为应与车好多公司有关,加之车好多公司是广告受益人,其应当对上述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虽然车好多公司实施的虚假宣传行为并非专门针对人人车公司,但基于人人车公司在同行业排名中处于较为稳定的、位居前列的地位,其必然是车好多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受侵害者,并会因此遭受经济损失。原审法院依据车好多公司在该领域的市场体量、收益、涉案侵权广告投放量、传播范围及时间,以及在原审期间违反临时禁令,持续实施侵权,损害司法权威等情节,判令车好多公司赔偿人人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诉讼支出共计万元,数额适当,同时,原审法院判令消除影响的具体方式亦适当,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车好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车好多旧机动车经纪(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人人车成立于年4月,率先以C2C模式进入二手车市场,并首推二手车严选商城,现已发展成为集二手车交易、金融服务、滴滴运力生态、售后等为一体的综合型汽车交易服务平台。北京人人快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持股9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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