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故意“逾期举证”的当事人开出一张五万元罚单……
你没看错,五万!
事情是这样的……
9月9日
在原告史某起诉的一起标的为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中,承办法官阅卷后发现史某缺乏主要证据——借款支付凭证,于9月9日当面告知原告代理人在举证期限(15日)内补充证据。
20天“chua”地一声就过去了……
9月29日
当天上午,承办法官电话联系史某代理人,询问其未提交相应的借款支付凭证的原因,代理人称已告知史某调取,开庭时提交。
10月8日
该案开庭,原告史某仍未提供相应证据。
10月10日
直到当天下午,代理人才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据。
就这样……
史某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证据,亦未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其逾期提交证据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10月12日
鼓楼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史某罚款元,限其在年10月15日前交纳。
10月14日
史某按期交纳了全部罚款。
我不由得感慨:五万,可以买多少瓜子啊……
虽然你们瓜子,哦不,银子多
但是你们也得遵守法律的各项规定!
根据被称为“史上最长司法解释”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当事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这意味着,在民事诉讼中
当事人举证将不能再任性!
“逾期举证”
是要付出“真金白银”作为代价的!
审理本案的法官杨丽解释:本案中,借款支付凭证显然属于涉及基本事实的证据,当事人逾期提供,不发生失权后果,不产生证据法上的不利后果,但当事人拖延诉讼的行为实质上对民事诉讼造成妨害,因此产生诉讼法上的不利后果。
各位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以及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法律工作者们,请千万要牢记:
认真对待人民法院送达的各种诉讼文书,仔细阅读;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承担自己的诉讼义务。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